一、复审的提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则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二、复审请求的审查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被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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