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撤销 中国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新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取消了专利权撤销程序。
二、对撤销请求的答复 专利局将“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局审理。
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审查 中国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中国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权人和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四、我公司提供的服务 我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应委托人的请求代理请求撤销专利权和对撤销请求的答复。若有问题或需要委托我所代理,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