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的资料记载,目前世界上对商标有七种“权威性”的定义,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分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挑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包装上的装潢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
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它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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