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1)商标异字第30528号
“四季沐场SI JI MU CHA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安徽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潘保春(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67期《商标公告》第5399545号““四季沐场SI JI MU CH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四季沐场SI JI MU CHANG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四季沐歌及图”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399545号““四季沐场SI JI MU CH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