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消息,“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立即生效。我司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维护我司及相关市场主体根本利益。”5月12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官微发布《关于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声明》,让这场已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大案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多位受访的饮料界人士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的此次公开声明,是一场迫不得已的“反击”。
5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针对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称为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0106民初15728号”一审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
判决书显示,广州市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法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明确泰国天丝公司享有红牛系列网彩365平台下载_365bet体育投注地址_足球365官网是哪个
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经过商标局备案的最后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的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注册商标。
此前的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也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等,侵害泰国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彬前述三被告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而在广州天河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前,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判决。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前述“中国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红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据此,泰国天丝方面宣称胜诉,完全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权利。
关键证据的缺失与回归
然而,中国红牛方面并没有认输。
简单回溯,1995年,华彬集团将“红牛”饮料品牌引入中国市场。1998年,华彬集团与红牛品牌的所有人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合作设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前述“中国红牛”)。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红牛已成长为国内功能型饮料的龙头,年销售额超过200亿元。据第三方评估,“红牛”的品牌价值也超过百亿元。
如此巨大的利益应归于谁?合资双方的矛盾爆发。2016年10月,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理由是在双方约定的授权到期后,中国红牛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属于商标侵权,要求中国红牛停止使用“红牛”品牌。
中国红牛则提出,双方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期是50年,现在还没有到期。
合作期限究竟是20年还是50年?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中国红牛上诉。
案件至此而止?没有!
今年2月,中国红牛方面宣称已经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已正式向最高法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案件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泰国天丝方面也毫不退让,很快发布公开声明予以回应:华彬集团一再以所谓的“50年协议”混淆视听,无视权威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决。同时,对于有关责任人在管理红牛维他命期间存在的涉嫌职务侵占、非法转移公司重大资产等侵权和违法行为的法律程序也已经启动。
在最新的声明中,中国红牛宣称,中国红牛股东方50年协议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围绕中国红牛的这两项核心权利,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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