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天信公证处申请对购买被告某超市相关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12月1日,该公证处2名公证员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处购买了两个雪豹“手榴弹”油污净,用手机支付货款36元,并取得收据1张。现场购物所获得的商品及购物过程中所取得的收据一并使用塑料袋进行封装并粘贴封条封存。经该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保管。2020年12月11日,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实。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向乌海中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086885号“雪豹”商标和第1904832号“手榴弹”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086885号和第19048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商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雪豹”“手榴弹”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086885号和第1904832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某超市在未经原告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铺内销售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的产品,被告某超市的销售行为构成了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维权需支付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属于必要合理开支,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6000元。
典型意义
“手榴弹”油污净是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出名的去油污产品,且该产品油污净深得消费者信赖,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随着该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存在大量非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但标注原告注册商标商品。消费者反映所购买的标注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去污力不强,并且有刺激性气味等劣质产品。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该案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合肥商标提供专业的咨询,欢迎前来!
合肥网彩365平台下载_365bet体育投注地址_足球365官网是哪个
(www.liangniaov.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