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苏0312民初5856号,审理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达利公司诉称,2019年2月其经受让取得第3485720号、第3319866号(可比克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等发现“惠村福超市”店铺内售有“智慧园克比克”字样的薯片,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一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上突出标识与原告的商标近似,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二属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经当庭比对,被告聊城智慧园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薯片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被告玉人超市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者均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企查查信息显示,最终审判结果为,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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