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204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美西西公司(喜茶关联公司)申请的第32082818号“小男孩”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分别为孙剑峰、金玉英申请的多个图形商标,上述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啤酒饮料。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西西公司就“小男孩”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的主张并非排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混淆的当然依据等,驳回美西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称诉争商标由美西西公司独创而成并公开使用,各引证商标系属对美西西公司商标的抄袭、摹仿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标志均由图形构成,且标志在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等,对美西西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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