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提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标志,仍非法为对方提供电池芯并负责包装,大肆加工假冒“南孚”等知名品牌电池。昨日,新乡市凤泉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新乡市艾西诺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西诺公司)罚金160875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 53625元。
为牟取暴利,2008年5月3日,艾西诺公司总经理郭文永、董事长郭士修代表公司与陈太松(另案处理)协商签订所谓委托加工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由订做方陈太松提供假冒电池注册商标标志,承揽方艾西诺公司提供电池芯并负责包装上假冒注册商标标志,订做方陈太松按每节0.04元支付给承揽方艾西诺公司加工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郭文永负责组织生产。
2008年7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进行突击检查,在艾西诺公司和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住宅处查获假冒“南孚”、“双鹿”、“555”、“金霸王”等多种知名品牌的电池30.5万节,假冒商标标志25万枚,总价值107249元。另据了解,该公司总经理郭文永曾在2003年就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艾西诺公司和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告人郭文永、郭士修亦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郭文永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士修有自首情节并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